一、"范式"的诠释 (一)"范式"的语义与要义 "范式"(paradigm)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

自觉性指主体能够在充分或比较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活动的对象及其性质和状态、自己活动的内容及其后果的情况下自行其事的能力。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得到承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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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是按照别人的旨意或指定的方式或在某种外在的压力下活动,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选择来活动,即是说他是自己主宰自己、自己创造自己、自己做自己的主人。(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运行和操作的全部过程 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法学研究的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减少了不少学术精力的浪费。人对法的这种主体性是法的本质的外化,却长期被法学模糊、掩盖或倒置了。特别是在法律适用阶段,法律推理几乎成为法官审判活动的全部内容。

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是义务本位,现代社会的法律文化是权利本位。实行权力之间的制约--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各种权力之间的分立或分离,中央与地方逐级分权,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垄断--过分集中和垄断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压迫。由于提供了一副法律的全景图式,所以,当人们借助于权利本位范式来观察法律现象时,笼罩在法律世界的虚无飘渺的"宇宙精神"、"自然命令"、"绝对理念"等等神秘面纱被统统揭掉,"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等词汇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也得以澄清。

法律上明示的权利只是权利的一个不完全的清单,除了既有的权利之外,权利是发展的。仅以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公法与私法、法律推理四个问题为例,说明之。本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边缘学科、横断学科和综合性学科的出现和发展,使学科之间的冲突与交融日渐增多,越来越呈现出一体佛和整体化趋势,"范式"概念的提出体现了这种趋势。权利本位范式为法学提炼了一个基石范畴,即"权利"。

这个空间就是一个"独立王国",就是防止对个人自由和财产进行干预的屏障。它的合性根源于保障平等权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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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对权利的限制必须建立在对该项权利的保障的基础上,既限制又保障,保障是前提,保障是基础其中,司法为民是我们党以人为本的崇高精神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伟大理念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建国初期,虽然宪法和法律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关系,但是为了迅速有效地镇压反革命,也为了解决财政经济困难,公检法在很长时间内合署办公。司法改革的外在动力是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

现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关系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凸显,其对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了更迫切、更现实的要求。但是,法院的设置仍然需要行政机关的批准,各级法院助理审判员的任命、人员编制和办公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值此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为了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科学发展,我们有必要回顾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发展历程,梳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思想理论与实践进程,总结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成就、经验与教训,并在此基础上展望新时期新阶段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前景和趋势。会议还确定了一批改革试点单位,一场以刑事诉讼为核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铺开。

优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职权配置,探索分工科学、职责明晰的法院内部体制。这些矛盾,必须通过改革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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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地位,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谋划和部署司法改革,对司法改革的目标和重点做出更加全面、深刻而准确的表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和发展,使我国成功地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从无法无天到规范有序、从"运动国家"到"法治国家"的伟大历史转变。

这次会议标志着审判方式改革从试点走向全面实施阶段。"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伴随着1982年新宪法颁布实施、三大诉讼法的陆续出台与不断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得以恢复和重建。"五四宪法"规定,法院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委员会(人民政府)产生。第三,司法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要和谐。第二,司法职能要和谐。1991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但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各地纷纷实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实施个案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有些地方甚至演化为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个人对法院发号施令,致使法院的独立审判受到严重影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特权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对法院的组织体系、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法院经费管理体制等改革进行积极探索,为实现人民法院改革总体目标奠定基础。

(二)司法改革的基本成就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两大方面。所以,司法改革属于整个改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第三,把发展依靠人这一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落实在法院队伍建设上,提出全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除了继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之外,更加重视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司法能力建设。

轰轰烈烈的审判方式改革极大地解放了思想,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诉讼制度和法院制度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司法改革的重视和关注。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所强调的:"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司法公正往往需要由司法效率来保证。经过这些改革,在人民法院内部形成了统一立案、分类审判、集中执行、专门监督的工作体制,使诉讼中的立、审、执、监等各个过程相对独立、相互制约,从而强化了审判的自我监督功能,有利于保障公正司法。

人大对法院的全面监督,确立了司法权力来源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理念,并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次把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提高到战略高度加以思考,并提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目前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状况,结合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来考虑,拓宽思路、群策群力、集思广益,认真考虑人民法院如何实现科学发展的问题。1975年宪法甚至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职权(实际上取消了国家检察机关),取消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及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和辩护制度。

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在很多同志身上已经成为习惯。在革命战争时期,司法行政长期合二为一,法院是根据地政府内部的一个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审判权。

"2003年5月,由中央政法委牵头成立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此司法改革成为中央主导、各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国家统一行动。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执行机构,完善执行程序,优化执行环境,进一步解决"执行难"。四是改革和加强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工作,加强法庭建设,改革法院业务经费管理办法,解决法院办案经费不足的困难。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努力做到依法、独立、公正的协调一致。

会议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的具体任务和要求: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方式,实行控辩式庭审方式。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个别单位和少数人身上,但是影响很坏,严重损害了党的威信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必须引起全党的充分重视。

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公正高效,还要求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十七大之后,中央政法委立即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广泛深入地调研论证,于2008年12月推出了《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并由中共中央转发。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八二宪法"和1983年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大法院的关系进行了重大改革。